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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发布“春雷行动2022”第三批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4-14 来源:达州食药监管

案例一

开江县朱某某等七起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案

案情: 2021年11月,开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鸡鸭宰杀点现场检查发现,朱某某等8人经营的7个宰杀点涉嫌使用非食用松香类物质进行鸡鸭宰杀脱毛,现场查扣脱毛剂38.94kg。经鉴定,受检扣押的脱毛剂样品主要成分为松香,不能用于食品加工(包含不能用于禽畜脱毛剂使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7个宰杀点经营者进行立案调查。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因涉嫌犯罪,目前已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二

通川区郭某某经营不合格复合肥案

案情: 2021年11月29日,通川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郭某某经营的某品牌复合肥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其总养分(N+P2O5+K2O)的质量分数和氧化钾含量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产品32吨,已对外销售2吨(已悉数召回),涉案货值4.99万元,违法所得26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通川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对其作出没收不合格复合肥32吨,没收违法所得260元,并处罚款4.99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

开江县某婴幼儿游泳馆自行配制儿童化妆品案

案情: 2022年1月5日,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婴幼儿游泳馆现场检查发现,其货架摆放有5瓶不明液体,瓶上无任何标识标签。经查,当事人从电商平台和药店购买橄榄油、紫草、白芷、冰片等原材料和玻璃滴管分装瓶,在其经营场所自行配制“紫草油”用于婴幼儿洗护区使用,并对外销售。上述商品使用了《化妆品禁用植(动)物原料目录》规定的禁用原料白芷,且当事人将该化妆品用于5岁以下婴幼儿,存在安全风险。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自行配制“紫草油”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化妆品经营者不得自行配制化妆品”之规定。目前,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依法没收其自行配制的“紫草油”和配制工具,并处罚款3.81万元。

案例四

大竹县某电器电瓷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大竹县市场监管局 执法人员通过网络巡查,发现辖区某电器电瓷有限公司官方网站含有“公司获得各种发明专利5项……中国驰名品牌……”等宣传内容。现场检查发现,公司会议室陈列有“中国驰名品牌”“四川省名优企业”等7块牌匾。经查,当事人为增加企业含金量和市场中标机率,通过第三方公司购买上述牌匾,并委托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发企业网站发布上述虚假广告。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大竹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广告费用4倍罚款10.63万元。

案例五

万源市某医药公司经营超过有效期药品案

案情: 2021年12月28日,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医药公司门市进行现场检查,在其药品展示柜待销售的药品中发现有超过有效期药品,遂立案调查。

法律依据及处罚: 经查,该公司在2021年1月28日曾因销售劣药被市场监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两次违法行为时间间隔不足一年,其行为符合《四川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从重处罚的情形。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超过有效期药品,并处罚款18万元。

希望广大商家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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