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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柠檬兄弟公关:调岗不同意公司又不辞退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2-04-04 来源:司法案例

湖州甲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州甲公司)、甲(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某公司)因与被李某及原审第三人某乙人力资源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法院认为,关于劳动关系问题。湖州甲公司、李某于2016年2月26日签订劳动合同,且依据双方陈述及乙公司提交的情况说明及终止通知书的内容,乙公司系依据其与湖州甲公司的约定为包括李某在内的湖州甲公司员工发放工资及缴纳社保,湖州甲公司在仲裁期间亦认可与李某存在劳动关系,故对于湖州甲公司在诉讼中所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经济补偿金一节。2020年4月30日后,李某因湖州甲公司拖欠工资及单方调岗降薪等事宜决定不留在公司继续工作,劳动合同因约定的劳动期限届满而终止,此种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湖州甲公司应支付李某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至于核算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法院认为,湖州甲公司虽主张应当自2018年5月1日开始计算,但结合现有证据,可以反映李某所持的其系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与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张,湖州甲公司、甲某公司亦未就此提出相反证据。鉴于甲某公司、湖州甲公司均未向李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故李某的工作年限应自2015年6月29日起算。湖州甲公司所持2018年5月1日所签劳动合同第二十二条约定内容不足以阻断李某上述期间工作年限在核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时的连续计算,故法院对于湖州甲公司要求李某工作年限自2018年5月1日起开始计算的主张不予采信。因湖州甲公司与李某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于2020年4月30日到期终止,且李某认可合同到期之后未再向湖州甲公司提供劳动,故法院对于李某要求确认工作年限计算至2020年5月12日的主张亦不予采信。
关于李某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其月平均工资应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根据前述认定的李某的收入情况,结合其工作年限,经核算,湖州甲公司应支付李某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经济补偿金85600.8元。对于湖州甲公司要求确认其无需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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