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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发布“春雷行动2022”第二批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3-21 来源:四川省市场监管局

案例1:广州某公司组织策划传销案


  去年7月23日,新都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新都支行移送的线索对新都区某美容店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广州某公司在销售化妆品过程中以认购产品的方式收取入门费,并形成上下线关系,以下线的业绩为依据进行计酬。新都区市监局对其涉嫌传销立案调查。


  经查,该美容店采取的经营模式和计酬方式要求被加入人员购买美容护肤产品,取得加入和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其代理奖金制度以会员推荐人数及团队销售业绩为依据,会员之间存在上下层级关系,上级依据下级代理及其团队的销售总业绩获得报酬和奖金。截至案发,该美容店收取会员投资金额239937121.2元,支出222856728元,获利17080393.2元。


  去年12月20日,新都区市监局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相关规定,没收违法所得1708.03932万元,罚款130万元。


  案例2:广汉市某粮油食品企业生产虚假标注保质期食品等违法行为案


  2021年10月,广汉市场监管局对广汉市某粮油食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企业生产经营标注虚假保质期等违法行为,遂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企业在翻装“汉中香米”、“广汉大米”食品包装中,只将食品生产日期标注作改变,而没有将食品保质期标注作相应调整,涉案“汉中香米”和“广汉大米”共计85000公斤,货值金额共计352750元。截至案发当天,销售了33000公斤“广汉大米”,获利39270元。同时,其在“广汉大米”包装上标注含有中国有机产品内容的图形标志,但其取得上述编号的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已满且未申请延续。此外,该企业使用的包装机等6台计量器未按规定对计量器具申请检定。


  今年1月20日,广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法》和《计量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对其违法标注有机认证标志的行为处以罚款1万元;没收标注虚假保质期的“汉中香米”15000公斤、“广汉大米”37000公斤;没收违法所得39270元;对其标注虚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罚款352.75万元;对其使用未按规定检定计量器具的行为罚款800元。


  案例3:四川某供水有限公司涉嫌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今年1月5日,德阳市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四川某供水有限公司用于德阳某学校水费结算的超声波水表进行抽样检查,经检测机构检测,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该公司用于某学校的超声波水表在已拆除状态下依然以60立方米/秒的瞬时流量计算水量,执法人员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购水量和售水量进行专项审计,发现其售水量多出购水量404万吨,初步评估涉案金额700余万元。


  该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计量法》和《四川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案例4:巴中市恩阳区某冷冻部涉嫌经营掺假掺杂食品案


  今年1月5日,恩阳区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兰鑫兰鑫肉串泡椒牛肉串”、“牛统领至尊肉串”、“鑫瑞阳牛肉串”、“鑫瑞阳羊肉串”实施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该冷冻部经营的“牛统领至尊肉串”未检出羊源性成分,检出鸭成分;“鑫瑞阳牛肉串”未检出牛成分,检出鸭成分;“鑫瑞阳纯羊肉串”未检出羊源性成分,检出黄牛成分。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超过51万元。


  该冷冻部涉及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5:炉霍县某大药房无证经营三类医疗器械案


  去年12月28日,甘孜州市场监管局和炉霍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炉霍县某贝大药房检查中发现,该大药房开业以来未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在该药店药品陈列柜下发现正在销售的同一批号“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87袋;储物室内发现同一批次、不同型号的“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共计206支,执法人员当场对涉案物品依法进行扣押。该大药房经营的三类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为300元,违法所得71元。


  炉霍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该大药房作出:没收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87袋、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206支;没收违法所得71元;处罚款1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岳池县某医院涉嫌从不具备药品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岳池县市场监管局接广安市场监管局交办案件线索,对岳池县某医院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医院从广安某气体有限公司购进医用氧(液)进行使用,但该公司不具有医用氧(液)生产、经营资格,遂对其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与未取得医用氧(液)生产、经营资质的广安某气体有限公司签订《医用气体委托配送合同》,截至案发,广安某气体有限公司共向当事人配送医用氧(液)16次,总数量100.96吨,案值金额151440元。该医院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7:郭某涉嫌经营不合格复合肥案


  去年11月29日,通川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郭某经营的的复合肥存在质量问题,遂对郭某经营的复合肥3个规格4批次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美虎牌”富洋博联复合肥总养分的质量分数和氧化钾含量项目不符合GB/T15063-2009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产品。经查,郭某经营“美虎牌”富洋博联复合肥共计32吨,货值金额49920元。


  郭某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8:刘某芹副食店向未成年人销售鸡尾酒案


  去年10月21日,筠连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刘某芹副食店向筠连县联合苗族乡中心校学生销售鸡尾酒的线索,立即组织现场调查。


  经查,刘某芹在知晓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的规定,且在学校封闭管控的情况下,将鸡尾酒绑在竹竿上从校外递给校内学生,先后向未成年学生以每瓶3元的价格销售鸡尾酒共计13瓶,取得违法所得共计39元。同时查明买酒的部分学生饮酒后在学校内出现了醉酒的情况。


  去年12月31日,筠连县市监局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刘某芹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9元;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9:晨曦文具书刊店涉嫌无底线营销食品案


  今年2月21日,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攀枝花市第三十六中学周边的攀枝花市西区晨曦文具书刊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经营的预包装食品糖果外包装上标识有“贱男消失片”“节操片”“蛋疼含片”低俗名称,现场查获6盒糖果,分为3种外包装。这些糖果外包装上具有相同的食品标签和营养成分表,但未标明净含量、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执法人员现场对该批糖果采取扣押措施并于当日对该店进行立案调查。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案例10:四川某科技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含有“冰墩墩”标志产品案


  今年2月21日,眉山市市场监管局和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后,依法对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其正在生产2022年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产品。经查,该公司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自行设计、生产“冰墩墩”摆件和车贴,并通过营销渠道进行销售。执法人员在其生产车间现场查获246件“冰墩墩”摆件和4件“冰墩墩”车贴,产品上均标注有“某某广告”字样标识,执法人员依法对其上述涉案物品采取了扣押措施。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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