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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校打架受伤学校有责任吗 学生在校打架谁来赔偿

发布时间:2022-02-17 来源:司法案例

某年某月22日下午2点左右,某镇小学一年级的三名男生陆某、俞某和徐某在吵闹时,陆某和俞某不慎将徐某摔倒在地,徐某一时来不及反应,用左手撑地,导致手肘关节受力过度受伤。闻声赶来的班主任李老师看到徐某躺倒在地疼痛不已立即通知了校长,并即刻和校长一起将徐某送往某县人民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徐某左手手肘骨折,关节受伤,没有生命危险。

经过几个月的治疗休养,徐某的伤势终于康复了,但陆某和俞某的家长却与徐某的家长却就该校园意外伤害事件的性质认定、医疗费用责任承担以及后续赔偿问题产生了争议。三方在校方的斡旋协调下多次沟通,但一直未能达成共识。最终在校方的建议下,协商无果的三方当事人于某年某月15日向某县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提起调解申请。

1.充分了解事件,寻找争议焦点。接受调解申请后,调解员首先走访了学校,详细了解事件发生经过以及校方采取的措施;随后又分别走访了陆某和俞某的家长,听取他们对处理该事件的看法;而后,调解员又向徐某家长求证,同时了解他的诉求。经过初步的沟通,调解员对各方的共识和争议点分别进行了梳理,发现受害方和致害方其实对事件本身的经过并无不同意见,三方家长也认可校方在徐某及时治疗过程中所做的工作,事件最大的争议源自对事件的责任划分。徐某家长认为,这起意外事故是由陆、俞两个孩子导致的,自己孩子在住院期间的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应当由陆、俞两个孩子的家长共同承担,他要求陆、俞两个孩子的家长分别支付3万元的赔偿金。而陆、俞两个孩子的家长均认为这是一起意外事故,孩子之间吵闹受伤是很正常的,徐某的受伤并不全是陆某、俞某的责任,他们最多出于人道主义支付少额的补偿费;而且对于徐某的受伤,陆某和俞某的责任也不一样,应区别对待。三方在损害责任划分比例及赔偿金数额上存在较大差异。

2.咨询专业意见,明确责任认定。调解员就此次事件中的各方责任划分咨询了专业律师,同时还查阅了国内类似事件的处理方式,仔细研究了《侵权责任法》,并参考教育部出台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综合多方意见认为:徐某尚未到10周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此次事件发生在学校中,事发后学校也及时地联系了医院救助,然而鉴于徐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学校前期虽也有一定的安全教育工作,但仍然无法证明自身在本次事件中完全尽到了教育、管理的职责,学校仍应承担一定的监护责任。然而,通过调解员前期的调查了解,几位家长因为顾虑学生将来仍要在学校读书,不想与学校闹翻,都默契地没有提出要求学校承担责任。考虑到这个层面,调解员在调处中也明确方向,只对三个学生家长之间的责任进行划分。而对于陆某和俞某在正常的嬉戏吵闹中不慎导致徐某受伤的情况,致害方虽无明确的法律责任,但参照公平原则,可以由其监护人分别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其中陆某在推搡中起了重要作用,而俞某主要是起哄,因此调解员建议由陆某家长多承担一些补偿责任。随后,调解员通过多个真实案例的列举以及法律法规条款的耐心解释,使三方进一步明确了各自的责任划分,徐某的家长在补偿金额问题上的要求也开始有所松动,为下一步调解工作的开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3.结合实际情况,推动协议达成。在前期调查走访的过程中,调解员了解到,俞某的父母早前已经离异,孩子一直由俞爷爷一个人抚养,家庭经济比较困难,是村里的低保户,平时家里几乎所有的经济来源都靠俞爷爷外出打点零工获取。考虑到这个特殊情况,调解员在第三次调解的过程中适时刹车进行了缓冲,分别和三个孩子的家长进行沟通,推心置腹,把这个事件拆解开,对各方责任承担进行具体分析,并对俞某家的困难情况做出解释说明,也获得了徐某家长及陆某家长的理解,双方均同意适当减轻俞某家长的补偿责任。通过这一系列前期准备,在全面掌握三方学生家长思想变化和心理承受底线且各自意愿逐渐趋于同向的前提下,调解员把握时机,当机立断组织三方进行第四次调解。调解明确:由陆某和俞某的家长共同承担此次徐某在校意外受伤事件的补偿责任,且由陆某家长承担主要补偿责任,俞某家长承担次要责任。某月21日下午,经过反复多次走访、调查、斡旋、调解,三方当事人最终就补偿责任的分配达成一致,签订了调解协议。协议签订后,调解员也再次对三位孩子的家长进行了劝诫:虽然此次事件没有造成严重的事故,但是教训不能不吸取。希望他们各自回去能教育好子女,不要再发生类似事件。随后又跟学校领导进行了普法:虽然这件事三位家长没有要求学校承担责任,但是学校一定是有义务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本案中三个孩子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和老师一定要尽到管理教育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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