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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亡要坐牢吗 交通事故致死一人案例

发布时间:2022-02-13 来源:司法案例

某年某月15日,赵某某驾驶重型牵引半挂车驶往山东省潍坊市,途经本地高速入口匝道处,在实施右转弯准备驶入高速入口匝道处时,与右侧同向由蔡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并碾压,造成蔡某某、电动车搭载人员陈某某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经查,事故机动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物流公司,实际车主为宫某某,赵某某为宫某某雇员,车辆存在挂靠关系,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主车保额为150万元,挂车保额为50万元。浙江省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某在此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蔡某某承担次要责任,陈某某无责任。

此次交通事故造成陈某某当场死亡,蔡某某经医院抢救花费了近80万元的医疗费后死亡,因赔偿数额较大,涉案保险公司不参与案件调解,因此只能通过诉讼解决。某年10月,受害人家属向某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当事人家庭人均收入确实低于某县1660元的最低收入标准,立即指派浙江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汤蓓办理此案。

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查阅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发票、抢救记录、尸检报告等案件相关资料,对事故责任比例、事故车辆保险保额、未来诉讼案件可能面临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争议焦点方面详细列明问题清单。在前期书面材料的基础上,援助律师向受害人家属提出针对性法律意见,分析法律风险,提示需要补充的证据材料,陪同受害人家属到相关部门调取死者家庭土地征收清册等失土证明,联系死者蔡某某上海就诊医院调取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清单,逐项分析非医保费用、不合理费用比例分配情况,援助律师着重要求补充死者对应的家庭情况成员表以证明本案死者对应的继承人实际情况。

梳理此案争议焦点为:肇事驾驶员已负刑事责任,在监狱服刑,本案涉及民事赔偿精神抚慰金项目是否应予以赔偿;事故车辆主挂车分别投保150万元、5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适用150万元还是200万元的赔偿限额。

承办律师在诉前了解情况后分析认为,本案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有理有据:精神抚慰金的诉请依据侵权责任法第4条的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肇事驾驶员承担刑事责任并不能减少或不赔付精神抚慰金,刑事责任、民事赔偿两项是不同且不冲突的法律关系;此次事故死者为母女关系,事故带来的精神创伤对死者家属来说是持续且刻骨的,精神伤害客观存在,相应伤害以赔偿款项形式折算成精神抚慰金项目系合理合法的诉请。明确赔偿主体为雇主和挂靠单位而非肇事驾驶员,避开了同类型案件中要求肇事驾驶员承担精神抚慰金的提法,提取省内其他市区的案例供法院参考,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形成说服力较强的代理意见。

某年某月18日,本案开庭审理,承办律师在庭上据理力争。某县人民法院充分考虑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和案件实际情况,判决支持精神抚慰金3万元(两个受害人分别3万元),保险公司按照200万元保额理赔第三者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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