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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有哪几项赔偿 工伤赔偿的处理步骤

发布时间:2022-02-09 来源:司法案例

王某系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老乡的介绍下,于某月起进入到浙江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从事工地消防设备安装,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天有不测风云,某年某月,王某在施工现场进行管道套丝作业时,右手不慎被套丝机压伤,工友即刻把王某送往就近医院治疗。经浙江省医疗健康集团杭州医院诊断,王某右手食指完全离断伤。治疗期间,公司为王某向杭州市江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经认定,王某此次受伤被认定为工伤,鉴定伤残等级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9级。

自某年某月受伤至某年某月确认伤残等级,王某一直处于停工留薪期间。虽然公司为王某支付了所有的医药费用,但是未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的相关规定,向王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王某自受伤后就没有了收入,还要负担日常生活、租房等开销,这让一个外来人员在杭州的生活受到了极大的影响。在拿到工伤材料后,王某就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事宜多次与公司进行协商,要求公司足额赔偿工伤保险待遇、伤残补助等费用,但公司认为王某此次的受伤有其自身操作不当的因素,不应该由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双方进行多次协商后没能就赔偿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某年11月28日,王某就工伤赔偿保险事项向杭州市江干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江干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审核证据材料后,立即受理了此案,根据《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三条,决定给予王某法律援助,并于当日指派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姚加秀律师承办该案。接受指派后,援助律师立即与受援人王某联系,询问了解情况,并制作收案笔录。援助律师根据王某提供的材料与相关诉请,整理申请材料,最终确认王某的仲裁诉求,一是要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自己停工留薪期工资;二是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各项工伤赔偿费用共计人民币16万余;三是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调查,公司未依法替王某缴纳社会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相关规定,应当由公司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王某支付费用。

某年12月初,援助律师就本案向杭州市江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鉴于本案系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用人单位也较为积极配合解决纠纷,加上当时已经临近春节,为了使王某能尽快拿到赔偿款项,经援助律师沟通,王某同意仲裁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的程序。一个星期后,当事双方在江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诉前调解老师的协调下进行了第一次调解。调解中,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认王某发生工伤的事实,但坚持认为王某的受伤是其自身工作中未按操作规范引发事故,王某也要对该事故承担责任,公司只同意就一定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经过一上午的调解,双方未能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此次调解以失败告终,本案遂转入正式立案程序。

某年某月某日杭州市江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正式立案受理,并通知开庭时间为某年某月4日。王某向援助律师表示,因为临近春节,自己目前在杭州也没有工作,为节省生活成本,故决定先回甘肃老家,待开庭前夕再回杭州,参加庭审活动。

某年春节伊始,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影响了全国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也阻断了王某的工伤赔付之路。因疫情防控需要,王某无法及时返杭,本案变更开庭时间为某年4月13日。延长开庭的两个多月,也给了王某、浙江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更多的考虑空间。正式开庭前,鉴于双方均有调解意向,仲裁员再次组织调解,援助律师参与了调解过程,援助律师认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这是《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之一,而为工伤职工争取工伤保险待遇,不仅有利于劳动者的职业康复,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王某于某年6月发生工伤事故,其提交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发放情况等证明材料具备充分的证明力,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其主张的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待遇等仲裁请求不仅有法可依,也有理可据。

通过背对背、单向调解的方式,双方就本案终于达成调解协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合计向王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等共计人民币125000元,于某年5月20日前付清。

王某、浙江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签收调解书后案件顺利办结,援助律师与王某制作了回访笔录,并告知王某后续的各项权利,若浙江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约定的期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款项的,王某可凭调解书向杭州市江干区申请强制执行。后经电话联系,王某确认调解约定的分期支付的125000元的款项已经全部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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