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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擅自为网络游戏充值而产生的纠纷案例

发布时间:2022-02-12 来源:司法案例

朱某某,女,某年某月1日至某年某月24日,朱某某在使用其母亲的手机过程中,趁其母亲不注意,在广东省某游戏公司开发的一款手机游戏内共花费3万多元人民币。朱某某的母亲在发现银行卡内金额减少后,迅速和游戏开发商联系,但被游戏公司以“无法确定是否为未成年人消费”为由拒绝。

某年某月11日,朱某某被其母亲带到浙江省丽水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经核查,朱某某系未成年人,父亲身患重病,母亲每月收入2000元左右,家中还有2岁多的弟弟,朱某某此次网游充值的行为几乎花掉了家里所有存款和积蓄,系家庭经济困难群众,符合《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八条“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服务,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之规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指派万申佳律师事务所援助律师吴京来承办此案。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联系了受援人,并与其会面,认真听取了受援人的陈述、对资料进行审核并做了相应的笔录,在基本了解案情基础上,梳理出承办案件的脉络,认为本案工作难点主要有:一是网络交易合同信息容易被篡改,举证难度较大;二是格式条款侵害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例如将管辖法院约定为游戏公司所在地,不便于消费者通过法律途径保护权利。尤其是管辖权的约定,无形中给受援人增加了大量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

为了提高诉讼效率,从尽快为受援人争取退还游戏款的角度出发,确定了调解先行的工作思路。援助律师第一时间向对方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退还花销的人民币32593.2元,但由于双方最终对调解金额无法达成一致,协商失败。

援助律师重新梳理本案,针对本案难点中的管辖权异议问题,认为游戏公司所提供《用户协议》为格式条款,使用游戏必须以接受该格式条款为前提,关于管辖地的约定应属无效,应当坚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之规定,在买受人所在地即丽水市某区人民法院进行立案审查。根据案件情况,在与受援人进行多次沟通后并告知了相应的风险后,受援人认可了援助律师提出的诉讼方案。

某年某月3日,援助律师准备好材料,向丽水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起诉后,援助律师多次和对方公司法务联系,告知已经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该纠纷,并在之后多次与其沟通,为其详细分析了诉讼解决对其公司的种种利弊,诉讼所带来的时间和经济成本造成的负面影响是双向的,以此来争取双方的谈判空间。最终,在援助律师的多次努力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游戏公司认可了游戏充值合同为未成年人朱某某订立,同意退还60%的游戏费用。调解协议签订后,受援人如期收到了游戏公司退还的游戏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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