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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人格侵权

动物管理不善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纠纷案例

【案情简介】

丁某与赛某属同村乡邻,丁某以农业种植为生,赛某系村中养殖专业户。某年10月某日,因赛某管理不当,2头牛闯入丁某种植的玉米田里,致使部分待收玉米遭到踩踏损害。丁某发现后,现场拍照录像取证,事后找到赛某索要赔偿,在多次的沟通中两人因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而发生争执。因此,无处索赔的丁某强行将赛某养殖的2头牛扣押,并要挟其赔偿损失,从而引发双方纠纷激化。某年10月某日,赛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向警务站求助,民警到现场进行核实并通知双方当事人进行调处,因赔偿金额问题,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调解失败。某年10月某日,辖区派出所民警建议双方当事人申请某乡调委会调解处理。调解员了解纠纷原委后,主动介入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实际损害赔偿额的确定。为找到顺利开展调解工作的切入口,调解员多次往返田间和农户家中,实地查看庄稼损害程度,并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从人民调解专家库中抽调专家对庄稼的受害情况进行评估,通过专家的评估此次损失在1800元左右。


得到专家的评估后,调解员将法理与情理融合,给双方当事人宣讲互谅互让、远亲不如近邻等中华传统美德。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因此在本案中,因赛某管理不当导致丁某的玉米地受到动物践踏损害,赛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调解员又仔细分析了事情的经过,认为纠纷化解的关键在赛某,于是采用“背靠背”的调解方式,表示赛某饲养的牛因为管理不当给他人造成损失理应赔偿,不能只考虑自身利益不顾他人处境,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且丁某与赛某系邻居,现在解决纠纷也是为了日后的和睦相处。赛某听了后态度有所转变,并对自己的牛踩踏庄稼感到内疚。调解工作终于出现转机。调解员又劝丁某多换位思考,将自己设置于对方所处的环境中,体谅赛某管理不当的疏忽。调解员给丁某详细描述了赛某的处境,讲述了赛某的苦衷,希望丁某从客观公正的角度出发考虑纠纷的具体情况,尽可能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某年10月某日,在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赛某赔偿丁某1500元(当场微信转账给付)作为庄稼损害的赔偿,丁某将扣押的2头牛归还给赛某。

2.双方再无争议,再不得以此提出任何要求,不得以此追究对方责任。


【案例点评】

此案是一起典型的因饲养动物管理不善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纠纷案,看似简单却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如果处理不当会激化双方矛盾,造成严重后果。

本案在人民调解“真心调、耐心解”,通过坚持不懈地积极努力,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及时化解了矛盾纠纷,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复杂繁琐而又细致严谨的工作。在面对矛盾纠纷时,它不像审判,可以一锤定音,而是需要双方当事人自愿。想要成功化解一起纠纷,人民调解员不仅要让当事人感受到自己的立场是中立的,原则是公平、公正的,更需要调解员用真情去感化,用法律去诠释。

人民调解员如何通过“法、理、情”的调解方法使矛盾双方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调解技巧和沟通能力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案调解员首先通过仔细的调查、走访,准确地找出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在稳住当事人情绪、避免事态升级的前提下,倾听当事人的诉求,重视他们的合理意见,对有理正当合法的要求,予以支持赞同,对不合理不恰当不合法又不符合村规民约的要求,于法于理认真分析并加以解答,是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重要条件。

人民调解员要善于根据不同情况,制定有效的调解方案,结合案情所需采取不同的调解方法,晓之以理法,动之以真情,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地沟通,努力缩小双方诉求的差距,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才能达到双方当事人都满意的调解结果。

人民调解不仅仅要化解矛盾纠纷,更要向人民群众传达法治理念,引导群众依法维权,促进基层民主法治建立健全。在本案中,旱卡子滩乡调委会及时对双方当事人就相关法律法规方面做了全面讲解和说明,指出双方都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本着公平公正、互谅互让的原则,化解了矛盾纠纷,从而遏制了事态的进一步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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