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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人格侵权

感情发生纠葛网络发布不雅图片构成侵权

原告甲离异单身,被告乙礼系有妇之夫。2020年7月下旬,原告在营运出租车期间,与被告认识,双方互撩,约定开房,在发生不正当关系后,被告吃住在原告家。2021年8月下旬,双方因感情发生纠葛口头约定分手,因原告未满足被告的物质需求,引发纠纷并导致报警。后来被告因采取电话、短信、微信、跟随等多种方式滋扰原告,又导致两次报警进行处理。期间,因被告已心生怨气,遂多次在“拼多多”拼小圈以“来玩照片问答,每天得红包”的方式,将与原告在一起时所拍摄的室内、室外几张生活肖像照,及被告给原告所购、现已退还的衣物、鞋子拍成照片进行发布。经报警处理后,被告声称已将原告的图像资料从其手机相册中删除。原告认为其自身已受被告所有行为的刺激,停止了个人的出租车营运,去医院检查处于精神焦虑状态。原告为防止被告再有前述行为,遂起诉来院并提出前述诉讼请求进行维权。
本院认为,原告甲虽系单身,但仍乐意与明知为有妇之夫的被告乙礼进行不正当交往,具有过错。被告乙礼不论出于何种动机,擅自将涉及原告的图片资料在公开的大众化网络上进行发布,有悖于关于隐私保护的法律规定,属违法行为,应予以制止。经审查,被告在拼小圈网络上所发布的与原告有关的图片资料,无不雅及低俗的视频和照片,原告亦未举证证实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损害后果及负面影响,故原告主张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对原告合理的诉请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礼立即停止侵害,不再在各类网络、媒体发布与原告有关的图片资料,并对已发布能够撤销的图片予以撤销。(来源:判决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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