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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纠纷

案涉劳动仲裁裁决是否属于终局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处的“另有规定”,是指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一裁终局”的情形,同时根据该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的应为“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案涉仲裁裁决的数额已超出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某对此亦予以自认,故其不属于“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远征公司如不服仲裁裁决,应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但其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审对其起诉不予受理,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的对象为已立案受理案件,而本案尚未受理,远征公司关于一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亦应依职权移送的理由并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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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终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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