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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赠送的小花园不见了

【案情简介】

某年,哈密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了位于伊州区的某住宅小区,随后打出广告承诺,凡是购买该小区位于一层的商品房,附送一个小花园。李某某与陈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经过实地考察,认为买一层送小花园实惠,于某年8月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房款总价为596390元。

合同签订后,李某某与陈某当即交纳了维修基金9075.50元,预交首付款180390元,从银行贷款416000元。某年1月交付房屋时,李某某与陈某发现没有赠送小花园,故认为该公司违约,要求解除购合同,李某某与陈某向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受理本案后,指派调解员主持调解。调解员及时与公司取得联系,分别听取了双方陈述及对调解的意见看法。在双方自愿调解的基础上,调解员组织了双方第一次面对面调解。调解员再次认真听取了李某某、陈某的购房经过,二人提供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交纳维修基金票据、预交首付款票据、购房贷款等相关证据。

调解员又听取了公司的补充陈述意见后了解到,公司在开发住宅小区期间,预售房广告确实承诺过,购买位于一层的商品房附送小花园,而且在售房部的沙盘模型中,一层前面显示并标注有小花园。后因可能影响消防通道等原因,建造过程中发生了变更,施工时没有修建小花园,售房也不再附送小花园,但公司未及时告知客户。公司认为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已成立,不同意解除合同。希望申请人继续履行合同。

调解员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做了解释。《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调解员指出,双方最初依法成立的房屋买卖合同,自成立时生效。随后,因该小花园可能影响消防通道等原因,一层未建小花园,售房也不再附送小花园,属买卖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李某某、陈某明显不公平,依据法律规定,二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加之公司还存在未能将相关情况及时告知客户的情况,显然违背了诚信原则,公司也未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等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李某某、陈某夫妻二人的诉求,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公司认为双方买卖合同关系已成立,不同意解除合同,不但依据不足,而且不公。调解员通过不断深入耐心细致地做被申请人的思想工作,最终促使各方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1.解除李某某、陈某与某公司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由某公司负责办理购房合同的注销备案手续;

2.某公司协助李某某、陈某办理维修基金退款手续;

3.某公司于某年5月前退还某某、陈某预交的首付购房款180390元,并支付某某、陈某交纳首付款的利息,按年息6%计算利息;

4.某公司于某年5月前退还李某某、陈某因购买上述商品房从新疆银行贷款416000元及利息,以新疆银行结算数额为准。

双方当事人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后,已经由人民法院予以司法确认。


【案例点评】

本纠纷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只要就标的物的出卖意思表示一致,买卖合同即可成立并生效。李某某、陈某与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李某某、陈某按照合同的约定交纳了维修基金及首付购房款,并且从新疆银行贷款41万余元,完全履行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房地产开发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承诺客户的小花园,事后因影响消防通道等原因不再附送,某公司应当及时告知客户。某公司未尽告知义务,显然违约。并且,某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已成立,不管情势如何变更,一概不同意解除合同,这样对对方而言是显失公平的,我国《民法典》合同编对此已做出明确规定。

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讲究调解方法,注重收集证据,在宣传调解优势、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公平公正主持调解,用真心、诚心、耐心感动了当事人,也成功说服了当事人。同时,过硬的专业素养也是本案调解成功的关键所在。

本案调解成功,既减轻了双方当事人的诉累,又使双方当事人从中学习和掌握了签订合同的相关法律知识,充分体现了人民调解为人民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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