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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纠纷

客户信息是否构成经营秘密需要满足三个核心要素

某某公司等十一被诉侵权人上诉主张,某公司客户信息没有长期稳定的交易,石化领域的产品无定型,价格没规律,不存在深度客户信息,某公司客户档案不具有经营秘密的性质,不能给某公司带来竞争优势,并非经营秘密。某公司辩称,32家客户信息包含了保持长期稳定交易的客户名称、联系方式以及客户需求、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经营规律、价格承受能力等不为公众所知的深度客户信息,构成经营秘密。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正)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案争议的客户信息如果构成经营秘密,应具备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的构成要件,重点要考查是否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深度信息,是否汇集众多客户并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
1.关于客户信息的秘密性问题。首先,从客户信息的内容看,某公司主张构成经营秘密的32家客户信息客户不仅包括客户名称、地址、客户对接人员联系方式等基础信息,还包括设备装置规模、数量、设计单位、投用时间、型号规格、安装位置、使用状况等客户需求习惯,还包括交易合同、发票、报价单、供货范围等客户交易习惯,以及各个项目进展信息、竞争对手情况等市场信息,上述内容的集合属于不易从公开渠道获取的深度信息。其次,从客户信息的客户数量看,某公司主张构成经营秘密的客户数量众多,具有不容易集中从公开渠道获取的特点。第三,从客户交易的稳定性看,某公司与上述32家客户均有较多交易,信息动态持续更新,交易时间较长,交易对象比较稳定。因此某公司主张的32家客户信息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秘密性。
2.关于客户信息的价值性问题。首先,从程向锋等十名被诉侵权自然人在某公司的工作情况,可以证明无论是新建项目还是检修项目,无论是标准产品还是非标准产品,业务人员通过拜访新客户和回访老客户、了解客户实际需求、探询价格空间,都需要付出较多努力。其次,根据石油化工行业特点,某公司必须通过业务人员搜集信息、跟进维护,了解客户的交易习惯、价格承担能力、质量要求、竞争对手情况,以便在同行业竞争中形成竞争优势,更容易获得交易机会,减少交易成本,创造更多经济利益。因此,32家客户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某公司带来竞争优势,具有价值性。
3.关于客户信息的保密性问题。某公司提交了与程向锋等十名被诉侵权自然人签订的《保密协议》《员工手册》、保密义务培训讲座等证据,并使用加密的OA系统对员工业务信息进行管理,在某某某、某某离职时签署《专业技术和涉密人员离岗(辞职)保密承诺书》,与某某签署《竞业限制协议》。某公司主观上具有保护公司客户信息的意愿,客观上实际采取了多重保密措施,因此具有保密性。
综上,某公司的32家客户信息符合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的要件,构成经营秘密。原审法院关于相关客户信息构成经营秘密的认定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某某公司上诉主张上述客户信息不构成经营秘密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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